2021年,“元宇宙”無疑是最火的概念。2021年3月,元宇宙第一股Roblox在美國紐交所上市,首日市值超過 380 億美金;2021年7月,Facebook宣布要在五年內轉型成元宇宙公司;2021年8月,芯片巨頭英偉達花費數億美金,推出了為元宇宙打造的模擬平臺 Omniverse。國內騰訊、字節跳動等互聯網巨頭也紛紛加入元宇宙賽道進行戰略布局。
“元宇宙”是人以數字身份參與和生活的可能的數字世界。“身份系統”、“價值系統”以及“沉浸式體驗”是元宇宙世界必不可少的三大實現要素。其中,區塊鏈技術成為打開“身份系統”的鑰匙;NFT和數字錢包等技術不斷完善“價值系統”;VR眼鏡、可感知手柄等各類可穿戴設備使得“沉浸式體驗”成為可能。因此,也許“元宇宙”并非炒作的噱頭,而是可能的將來。
本篇文章著重介紹NFT的法律屬性及其風險揭示。
·何為NFT?
NFT全稱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質化通證,是基于NFT技術協議如ERC721、ERC1155等發行的有特定ID的Token,該ID可以附加將各類圖片、音視頻等數字資產的權利內容、流轉信息等記錄在智能合約的標示信息中,這些信息我們稱之為元數據。由于這些元數據可指向某一個具體數字產品,該數字產品并不必須錨定某具體線下實體產品,因此NFT可用于代表某個特定數字資產。
簡單來說,收藏者擁有的NFT具有唯一性,獨一無二、不可分割,錨定了專屬的、唯一的數字資產。NFT最主要的應用場景包括數字化藝術品、收藏品、游戲裝備和道具、門票等。
· NFT的法律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于NFT產品通過哈希算法,在每個NFT產品上產生一個無法篡改的獨特編碼,使得NFT成為表明某個資產權益歸屬的數字加密權益證明,因此,NFT產品具有價值性、稀缺性,符合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應受到《民法典》的法律保護。
NFT產品屬于虛擬財產,那么是否屬于虛擬貨幣或代幣呢?NFT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存在本質上的區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同質化貨幣,可以作為一般等價物進行市場流通,但比特幣并不能指向某一特定資產。而NFT則錨定了專屬的、唯一的數字資產,無法作為一般等價物,因此,NFT并不屬于虛擬貨幣或代幣。例如,中國銀行原副行長、深圳海王集團首席經濟學家王永利在《必須審慎對待NFT》一文中一針見血地指出:有人把NFT翻譯成“非同質化代幣”,其實是不恰當的。NFT作為非同質化、不可分割的東西,不可能成為一般等價物或統一的記賬單位(NFT是不能加總反映的),所以絕對不可能成為貨幣或代幣。實際上,NFT是在區塊鏈技術基礎上衍生出的一種內含若干規則與信息的具有不可復制、不可分割的唯一性數字(編碼)加密權益證明,用來表明某個數字物品的權益歸屬。所以,NFT翻譯成“非同質化權證”更為恰當。
·NFT平臺的資質要求
一般而言,我國發行和/或運營NFT的平臺,需要擁有以下資質:
(一) 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第11條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由于NFT的發行、購買都離不開區塊鏈技術,因此,對于NFT平臺而言,其屬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定義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法履行備案手續。
(二)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第4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第7條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于NFT是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服務,應依法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倘若發行人發行NFT的目的在于電子出版或者藝術品銷售活動,則相關NFT平臺需要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和進行藝術品經營活動備案。
(四)其他資質要求
NFT平臺可能取得的資質還包括,如果平臺是以拍賣形式存在的交易所,通過拍賣的形式促成NFT交易的,需要根據《拍賣管理辦法》的要求,申請《拍賣經營批準證書》,以開展相關NFT商品的拍賣業務;如果平臺是以電子商務方式通過B2C或C2C定價交易的方式進行NFT售賣的,也需要取得電子商務相應的資質等。
· 運營和發行NFT的風險提示
(一)避免金融類違法
實踐中,NFT屬于一種類金融資產,因此發行NFT需要避免金融類違法,具體避免的風險如下:
1. 發行NFT不可向購買者承諾回報,不得設置變現渠道,廣告宣傳中避免出現“高收益”“高回報”等相關金融產品類宣傳文字,否則容易構成“非法集資”。另外,對于NFT產品的定價需要進行合理的考量,不可過高。
2. 禁止對發行的NFT展開二級市場交易,積極關注NFT市場動態,盡量避免出現炒作風險。倘若市場情緒上升,可以通過公告、提高NFT產品產量、提高交易難度等方式,盡可能緩解炒作風險。否則容易出現投資炒作風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3. 國內NFT不能具有貨幣屬性,在發行的各個環節需要避免NFT產品出現貨幣屬性,同時避免“代幣”、“幣”、“NFT”等表述。根據央行等十部委于2021年9月15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活動被確認為非法金融活動。NFT的誕生與虛擬貨幣密不可分,NFT的全稱Non-Fungible Token亦明確包含“Token”一詞,因此可以將Token翻譯成“通證”而非“幣”,將NFT翻譯成數字藏品。
4. 對NFT產品的所有權人進行“實名制”,完善KYC流程。NFT屬于區塊鏈技術的產物,涉及鏈上資產,因此NFT的流轉具有“匿名性”的特征,這一點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實名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洗錢等違法犯罪的發生。
5.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征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準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因此,成立NFT的交易所,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
(二)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發行NFT需要關注產品內容是否涉及抄襲,重點關注產品的商標權和著作權。NFT發行方必須注意NFT內容是否涉及第三方權利,并通過合法合規的途徑,取得相關授權,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總結
NFT屬于一種新興技術,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NFT可以作為網絡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在虛擬貨幣炒作風險巨大的當下,虛擬貨幣受到政策上的嚴厲打擊,而與虛擬貨幣存在一定聯系的NFT,也面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NFT從業者必須遵循法律法規,取得相應的資質文件,把握創新與合規之間的準繩,在既有規則下合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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